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发生门急诊及手术医疗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醉酒;
十一、被保险人遭遇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十三、不孕不育治疗、输卵管阻塞、人工受精、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蹦极、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按药品说明书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六、被保险人进行外科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美容、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
十七、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物理治疗和心理治疗的具体范围根据各地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公布的范围确定);
十八、因器官移植所产生的器官获取费用,包括对器官捐赠人进行的器官摘除及与此相关的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十九、中药类主要起调理身体、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冬虫草、海马、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胎盘、鞭尾、筯骨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二十、非手术中使用的假体、矫正器具、支具、拐杖、轮椅及各种康复理疗器械或保健按摩用品的租赁或购买。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5“保险责任、”2.2合同效力的中止”、“2.3合同效力的恢复”、“2.7保险事故的通知”、“2.11如实告知”、”2.12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2.15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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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给付人民币30000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本项保险金日限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保险公司承担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200日为限。 |
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且接受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的,保险公司将给付人民币10000元“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以给付一次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为限。 |
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就以下约定,根据“补偿原则”并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且保险公司已给付了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首先按上述第4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同一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补偿金达到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的限额后,剩余部分再根据以下约定按给付比例“特定疾病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专门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相关实际医疗费用,根据“补偿原则”,按“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相关实际医疗费用是指在专门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材料费、救护车使用费、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等之和。 |
恶性肿瘤及特定手术特需医疗保障 |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医院范围包括特别医疗机构的,则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和VIP部发生的与恶性肿瘤、特定手术治疗相关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上述相应基本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